第五条“武汉精品”认定按照自主申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标准先进性评价、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武汉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第七条认定委员会承担“武汉精品”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武汉精品”申报推荐、入库培育、品牌提升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十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武汉精品”认定制度体系研究,(三)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武汉精品”,第十三条申报“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服务、工程)应满足的条件:(一)申报“武汉精品”产品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二)申报“武汉精品”服务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三)申报“武汉精品”工程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工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对“武汉精品”申报有效名单中的产品(服务、工程)分行业开展评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将“武汉精品”认定预选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一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获得“武汉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获得“武汉精品”认定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推进以下工作:(一)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不断保持创新与创造动力,第三十三条获得“武汉精品”认定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