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函〔2024〕33号文件有效性:有效甬建函〔2024〕33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由市住建局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建发〔2024〕6号)文件要求,2024年5月1日(含)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按照本轮规划绿色建筑等指标进行建设,2024年5月1日前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可按《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相关要求执行,二、国有土地出让时应明示绿色建筑等级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条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地块建设条件论证会上明确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地块建设条件论证会相关要求,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三、严格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诊断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建发〔2024〕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DX/JS016)要求,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