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按照省住建厅对资质延续工作提出的要求,现对我市资质延续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将丹东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丹住建发〔2023〕97号)的第二条第四款,“企业主要人员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并提供当前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调整为“提供申报前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二、三级资质更换二级资质的,按考核标准办理资质延续,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按照三级标准,可不考察社保,需提供退休证、劳动合同和申报前3个月个税缴纳凭证,60周岁以内无法继续缴纳社保的退役(休)军人,可不考察社保,需提供退役(休)证、劳动合同和申报前3个月个税缴纳凭证,五、企业延续线下审核合格的,按合格材料在网上提交延续材料,有几个资质提交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