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第四条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苏州高新区孵化器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对高新区孵化器建设和运营绩效进行补助,第二章高新区孵化器第五条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第十四条区科创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六条对区孵化器绩效评价认定为A、B、C、D等级的孵化器,第五章促进与发展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原《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高新管〔202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