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1日连云区区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连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第五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国资办审批:(一)不涉及控股权的国有资产转让,(二)区管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三)应当报区国资办审批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国资办备案:(一)企业重要子公司重大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六)应当报区国资办备案的其他事项,区国资办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一)区国资办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二)区国资办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三)区国资办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第十条区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四)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