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第五条县城、国家和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征求县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第十一条县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防护专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初始登记权利人为人防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及口部建筑产权登记手续,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须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及维护管理责任,第五章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产权人、使用人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产权人应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第三十条县人防主管部门可自行对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