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铜鼓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第二条经县委、县政府授予的铜鼓县劳动模范以及调入我县的县级劳动模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铜鼓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第八条推荐、评选铜鼓县劳动模范,第九条铜鼓县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列为铜鼓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对象:(一)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第十一条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则,第十二条铜鼓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第三章奖励和待遇第十三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表彰的铜鼓县劳动模范,第五章称号撤销第二十三条铜鼓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二十四条工会组织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第二十五条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撤销劳动模范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第二十六条对经联动机制审查符台撤销劳动模范称号情形的,由县总工会按照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作出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