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人民防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防动员、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时,已开发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利用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一)用于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三)地下交通、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附属配套同步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满足施工许可条件后,第五章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