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管理与评审、评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凯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凯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表扬的具体实施,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受理第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凯里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含3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一条已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企业获奖6年后(含6年)方可再次申报,已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企业可继续提出申请市长质量奖,形成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通过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和企业名单,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和企业名单,第十八条对经过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和企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推荐表扬名单由凯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报凯里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和企业,第二十六条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扬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扬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