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就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等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市政公用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二、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有关具体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部门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中需明确具体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面积和用地位置性质等,由市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部门按照每个街道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规划部门在居住区规划审批时,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居住区规划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建设要求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市规划部门在居住区规划审批时,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实施建设,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上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三、加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需按土地出让文件约定的事项和规划批准的方案与市直相关部门签订《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同》,对未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