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叉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24号当事人:合肥晖远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C3T1J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合肥晖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叉车未给叉车办理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当事人合肥晖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