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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兴国县人民政府 | 2024-03-28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精神,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一、适用范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公共利益需要,对被征收单位或所有权人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的费用,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迁补偿,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涉及征迁附着物和青苗的,二、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三、其他事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须经评估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附件:兴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表2024年3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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