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承储企业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五条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命令,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第三十条动用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区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区财政据实补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费用补贴的;(三)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四)发现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