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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振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振兴区人民政府 | 2024-03-26
是指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镇街、社会团体使用各类上级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核、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金拨付、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按照“政府统筹决策、发改储备审批、财政统管资金、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模式,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环境准入、规划条件以及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等进行研究论证,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及时拨付相关资金,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审核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效益的监督,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工程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时开展项目核查、资金监管、统计执法、专项审计督查等工作,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责令整改,第三十五条中央、省、市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本区的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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