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附件: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3月8日附件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中央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中央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中央层面和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实施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选择符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求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中央层面和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署投资管理合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中央层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投资比例,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应当公布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