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四、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八种形式,五、继续教育登记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二)在我省参加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其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支持和督促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