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包括: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企业在试运行过程中、安全设施验收后所进行的变更,(一)一类变更已经通过审查、试生产结束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分别对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的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分别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二)二类变更已经通过审查、试生产结束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属于二(B)类变更:(1)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发生变化,(三)三类变更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现有危化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