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海口市,三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实质性运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额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额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额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额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充分发挥专业科技服务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按照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累加,鼓励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引进具备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市科工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