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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石狮市人民政府 | 2022-04-14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按期、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在石狮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在线年报工作,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在年报系统“电子附件”栏目上传以下附件:1.审查盖章页面,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该栏目上传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有前置许可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前置许可证副本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四、年报整改年报将在“福建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示”栏目(网址:http://112.54.44.39:8088/shzz_njgs/)公开,于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社会组织年报”中“整改报告”板块线上填写年报整改情况并上传佐证材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3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四)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将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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