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绩效评价工作,一、评价对象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2020年、2021年认定的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以及2019年(含)以前立项资助过并已结题验收的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纳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依据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填报的2022年、2023年年报数据情况,联合实验室重点评价基础条件、科研合作、人才交流、资源共享、示范推广、科技安全等内容,三、评价材料补充对于年报数据、相关佐证材料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在绩效评价期间可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登录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四、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一)对评价“优秀”的联合实验室,(二)对评价“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三)对评价“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联合实验室,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