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资阳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资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资阳市财政局2024年3月25日资阳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第三章投资基金第七条出资企业应合理确定管理基金的数量及规模,规范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第九条市属国企投资基金应遵守《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应纳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范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应纳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范围,加强基金业务的制度建设、设立和出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加强基金业务的财务管理,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委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建议中应当充分说明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必要性、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募集可行性、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绩效目标等,第四章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政府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