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第七条依法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五条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计划,第十八条粮食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七条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粮食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轮换计划中适当调整轮换期限,第四十二条粮食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单位对县级储备粮库存情况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承储状况、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