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为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根据《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浙经信合作〔2024〕39号)和《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和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2024年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认定对象及条件(一)符合《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中关于民营企业型总部或民营机构型总部定义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二)民营企业型总部需满足: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民营机构型总部需满足: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申报企业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线上报送系统企业侧用户操作手册》线上完成申报材料填写,属地经信部门组织人员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线上报送系统政府侧用户操作手册》线上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市经信局组织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提出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建议名单,三、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对备案入库总部企业进行评估,调整名单报请省经信厅备案,(二)申报企业于4月15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线上填报并提交辖区经信部门初审,各地经信部门于4月21日前完成初审并提交市经信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