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一、申报企业范围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二、工作要求(一)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第一条所列申报企业范围,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宣讲有关政策,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三)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企业资料,并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省列入最终清单企业进行通告,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