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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

厦门市税务局 | 2022-04-14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二、申报期限纳税人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填报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四季度申报时应享受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19.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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