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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试行)》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 | 2022-04-14
福建省商务厅2022年4月13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以下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指的是省交易团开展展位核查和调整安排工作时可掌握的海关统计的近12个月企业出口数据,第五条重点支持的企业(一)将一般性展位交省交易团托管的品牌展位企业,(四)仅有品牌展位但没有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二)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展位,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展位使用情况开展核查,省交易团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省交易团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收回有关展位,(二)省交易团每届开展参展企业出口额核查工作,涉及出口额不达标的参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交易团提交相关出口额证明材料,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三)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提交的出口额证明材料开展审核,第十二条参展企业主动配合交易团管理工作(一)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工作配合情况加强管理,省交易团有权收回所有展位并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6届的参展资格,省交易团对该企业对应展区一般性展位实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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