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五)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一条提交申请,第十二条受理,第十三条现场评审,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评定结果确认,第十七条评定结果公布,第十九条评定过程中,按其实际水平确定星级,按其实际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由星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星级:(一)未按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即时报告重要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