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纳雍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相关规定,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第九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第四章审计整改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必须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落实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