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高新区促进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天使投资发展环境,第三条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包含阶段参股、奖励补贴、风险补偿、房租补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含义如下:(一)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苏州高新区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或企业搬迁至苏州高新区不超过三年的独立企业法人,第二章阶段参股第五条阶段参股是指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或其他资金与天使投资机构设立发起人以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引导资金参股天使投资机构设立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5倍,第三章奖励补贴第六条奖励补贴是对已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1.天使投资机构新设立奖励: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在苏州高新区新成立一家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期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并首次完成向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500万元以上投资,给予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新设立补贴,2.项目投资奖励: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对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后,每家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章风险补偿第七条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于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