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内容、指标和规则,第三章风险监测流程第七条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第十一条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2.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第十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第十八条金融监管总局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线上化开展,第五章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第十九条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