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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4-03-18
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汕头市财政局2024年3月5日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创建的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汕头市财政局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且纳入市级涉农资金项目库)的市级产业园创建名单,下达用于支持市级产业园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市级产业园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实施主体为市级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主体应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的第13个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产业园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第六条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等的指导下,第八条各市级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足额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原则上12个月内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投入率不得低于80%、区(县)财政拨付实施主体不得低于已投资部分的80%,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责任主体自主验收通过的产业园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和市级绩效评价,2019年12月5日印发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汕农农函〔2019〕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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