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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丹东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振安区人民政府 | 2024-03-18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第十二条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2.学生转学纸质材料审批流程: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需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转入学校审核(盖章,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第十六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复学申请(需上传《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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