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第二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选取一家区内担保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免费担保业务,第三条开展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业务的担保机构每年度向法院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第四条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的受援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审查,第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担保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法院提交有关资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决定解除与担保机构的协议:1、担保机构发生违规操作行为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3、担保机构的其他行为给法院或援助中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诉讼保全案件区法院认为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4日下一篇:关于印发《余杭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