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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紫金县人民政府 | 2022-01-12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核实调查、公示审核等工作,第三章申请受理第九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核对机构对收入和家庭财产及支出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还应当提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教育支出型对象,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履行相应的审核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各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十五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第十八条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的情况,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按救助程序给予救助:(一)因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第二十七条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发放情况,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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