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4年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负责按程序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调)区和复核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工作,第七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设立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第五章园区扩(调)区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认定后需要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扩(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扩(调)区初审,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扩(调)区复核,第二十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要求,第三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