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37号)文件精神,经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后,决定将兰溪市明之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等6个项目列入2023年度兰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立项项目,现将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根据开展农业项目建设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抓紧建设,项目建设自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9月9日)开始,若项目至2024年3月底还未开工,而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项目在2024年10月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做好总结和绩效自评上报主管部门,附件:1、兰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项目建设计划表.docx2、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简表.docx3、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表.docx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兰溪市财政局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