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海关总署2024年3月14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