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3-14
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海关总署2024年3月14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更多精选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2024-03-14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