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除外)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规划条件出具、地块出让等工作,第三章入市范围第七条对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第四章入市方式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国有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进行入市,申请资料包括:入市申请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土地权属材料、所在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入市方案等,出让人和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发期限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入市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集体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内部使用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