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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24-03-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对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设区的市、县(市)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发布,(二)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评选、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查的原则,(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工作,二、申报主体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申报主体是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评选组织管理(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预审、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并命名,被取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设区的市、县(市),暂停受理该设区的市、县(市)下一申报年度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申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设区的市、县(市)名单,(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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