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14日岳池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府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岳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级各部门应完善单位内控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领域,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监督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财政资金、不予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第三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三条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十七条审批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程序;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行政主管(园区)、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每年从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抽取不低于5%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