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事后核查管理,政策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集成电路企业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号公告附件所列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资料,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电子及纸质)、企业纸质资料(或与纸质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应分别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资料转交经济和信息化厅核查,(四)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核查名单和资料后,按照企业属地下发到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并根据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反馈名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现场抽查,(五)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的核查名单和材料比照核查条件进行初核,(三)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四、工作要求(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附件: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参考模板)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3月29日附件列表>>附件: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参考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