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要求,(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备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三、相关上传附件材料及说明(一)企业营业执照,(四)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标准、商标和其他专有技术)的资料以及利用技术开展相关生产、服务活动的证明等,(五)企业从事研发相关技术活动科技人员(社保)清单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的情况说明,四、优惠政策(一)成功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使用,(二)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五、有关要求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