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同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章配额清缴第二十七条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第三十条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第三十三条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四条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