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拥有所有权或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租赁、合作运营、委托运营、交易、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等行为,一级企业相关制度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五条企业对本单位拥有、受托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六条各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台账,第三章租赁管理第九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租赁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及备案,第四章资产交易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第十八条资产交易参照《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在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一级企业批准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第二十七条区国资和金融局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区国资和金融局应当监督指导一级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第三十五条企业资产租赁和国有资产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资产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