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在《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于2023年11月完成修订(涉及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内容),有必要对《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共分十九条,相关房屋用于登记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第十五条),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住所使用证明)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二)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在登记住所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企业,第十五条(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应当对本辖区内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记地等房屋的地址、产权、类型、租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经营主体使用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的房屋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