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广经信函〔2024〕24号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四条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每年评价一次,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和管理工作,按程序发布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体系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市、县(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共同支持企业申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四)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第八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满足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第十条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二条原则上推荐已获得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开展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绿色制造名单业主每年定期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企业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下载填报并盖章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