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射洪市人民政府射府公〔2024〕5号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2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负责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反映并申请听证,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听证,公示及听证完成后,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射洪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