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人员现场计量签认,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和过程跟踪单位审核,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附件:1.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2.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附件1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编号:建设单位:单位:(万元)工程名称合同价变更事项变更前造价本次变更增加额占合同价比率累计变更增加额占合同价比率变更内容及原因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可填写正式文件文号)县政府意见(可填写会议纪要文号)附件2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相关文章:专家解读——县财政局高级工程师赵佩英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音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