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第十四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第四节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第五十八条单位或个人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登记、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六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向申请人送达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一)向申请人在指定网站注册的账号内发送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信息,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小汽车转移登记,购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相应车辆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