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湖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湖北老字号牌匾,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核查,第十五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取消其湖北老字号称号,第二十条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取消湖北老字号称号并收回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第三条湖北省商务厅对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湖北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湖北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老字号及湖北老字号企业,第五条湖北老字号标识属湖北省商务厅所有,第十三条被湖北省商务厅移出湖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湖北老字号标识使用及牌匾的企业,湖北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第十五条湖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更后,企业应按《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湖北省商务厅备案。